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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若任何一方因疫情被隔离,另一方都需要给与适当的忍耐及退让,不能立即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还不是买家本人被隔离,而是买家的女儿被隔离导致无法去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也认为卖家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买家是70多岁的老人,其女儿想给父母买套房安度晚年。但由于疫情女儿所住小区被隔离,无法陪同父母去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买家可以找其他人陪同去办理过户,构成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房屋实际上就是买家女儿买的,父母什么都没操心,女儿被隔离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违约,改判驳回卖家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构成违约的问题。从查明事实可知,张买家年过70岁,涉案房屋实是刘女(张卖家女儿)为张买家及其配偶刘父购买用于养老,具体购房事宜一直由刘女办理,包括协商房屋价格为268万元及在未向所在单位报备情况下私自前往广州多次预约办理递件手续,且由刘女通过公公牛某、婆婆张某账户已向王卖家支付了70万房款。在办理递件手续过程中,由于出现税费增加问题虽导致双方交易有所耽搁,但从2021年6月30日王卖家、张买家均到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准备办理涉案房屋过户事实及此后王卖家2021年7月3日、7月9日、7月15日发出《房屋买卖履约函》来看,张买家并未因税费增加,王卖家也未因合同约定6月30日前未完成过户手续而拒绝继续履约。2021年7月15日,在王卖家通知刘女于2021年7月20日前配合其到广州南沙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楼款时,刘女回复“对不起,按照社区和单位的要求,我和我妈需要隔离十四天。”由此可见,刘女已知晓王卖家该通知,而此时刘女正处湖南某小区家中,其因实行14天居家隔离防疫措施至第二天7月16日才届满,作此回复并无不妥。2021年7月21日,王卖家向张买家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函相距上述微信协商也只有仅仅几天时间。故,在双方协商交流尚未畅顺的情况下要求张买家对王卖家的通知及时作出回应显然要求过高。另从中介人员甄某强的陈述来看,中介人员甄某强在7月15日以后曾多次主动或通过他人联系王卖家,而王卖家均未予理睬。此后,王卖家于2021年7月21日向张买家、刘女一方及中介方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函。综上,在买方解除隔离后,双方未对交易递件时间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的情况下,本案王卖家先提出解除合同拒绝继续交易已构成违约,其前述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函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对此查明事实不清,认定张买家构成违约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