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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